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垃圾处理厂(场)、弃置场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