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专项用于环卫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