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