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