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一)在环境卫生设施上乱涂、乱贴、乱刻;(二)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占用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三)在环境卫生设施上堆放各种物品;(四)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作业场所挖掘沙石、泥土;(五)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性物质、易燃易爆或者剧毒物质;(六)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七)其他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