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配套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场所没有附设公共厕所或者原有公共厕所数量不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建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