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管理责任人不履行其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和保洁责任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