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设置,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废品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管理要求,加强经营场所管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