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宣传品和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和广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