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应当设立明显的界限标志,车辆摆放整齐有序。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