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市区内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信息栏设置的规划和标准。公共信息栏由市容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规划和标准设置。

信息的内容必须健康、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