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在招生、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