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九条有效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