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