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发展教育事业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成绩显著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二)推行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学校。(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教育教学、教学研究、学校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校长、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四)捐资助教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