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在发展教育事业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成绩显著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二)推行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学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教育教学、教学研究、学校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校长、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四)捐资助教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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