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采取贷款、引进外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设的水路交通措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交通部门建设航运枢纽,在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不影响行洪的条件下,经批准可以建设电站工程,实行以电养航。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