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河道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提出港口区域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港口区域包括水域和陆域。港口区域划定后,应当设立区域标志,不得擅自变更。

在港口区域内兴建与改造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以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应当报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