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按前款规定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影响行洪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整改;中断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通航标准同时修建免费通行的过船设施;影响航行安全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标和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承担。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