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水路交通具体管理工作,分别由港口、航道、航运、港航监督、船舶检验、规费征稽等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规划与建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