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和港口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和设施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文明、舒适的环境。禁止刁难、敲诈、欺骗旅客和货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