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水路交通建设用地,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