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在通航河流挖砂取土、采金,应当依法经河道管理机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不得恶化通航条件,影响行洪、航行安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