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航道、港口和水路交通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损毁,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改作他用。

禁止在航道和港口区域内设置碍航渔具和种植水生物、倾倒固体废弃物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