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港口区域以外的码头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规定和行洪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乡、村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设置码头和渡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