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设施;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设施的位置。过船设施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