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在通航河流上的过船设施需要检修且影响通航的,业主应当选择在枯水季节进行,在检修的三十日前报请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在通航河流上进行建设施工或者检修过船设施,中断通航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省有关规定对受影响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