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第二章 劳动监察的职责第七条已废止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二)制定劳动监察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方案;(三)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四)制止和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五)受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六)参与或组织劳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培训劳动监察人员。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