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

(二)制定劳动监察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方案;

(三)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制止和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受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六)参与或组织劳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培训劳动监察人员。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