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