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劳动监察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