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第四章 劳动监察的程序第十七条已废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劳动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递交当事人。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