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劳动监察员办理的案件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劳动行政部门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不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