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第二章 劳动监察的职责第十三条已废止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不属自己管辖的劳动监察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管辖。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