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第四章 劳动监察的程序第十四条已废止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应当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参加。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