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第二章 劳动监察的职责第十二条已废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发生管辖争议,可以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确定管辖或提请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