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发生管辖争议,可以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确定管辖或提请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