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各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垂直管理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