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各地区、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在旗县区、乡镇苏木和有条件的社区、企业事业单位普遍推广以电子视频监控、防盗报警为主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在农村逐步推广使用经济适用、防范效果好的物防和技术防范设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