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第六条已废止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有负责人。以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上应当有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签名批准的单位负责人视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