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亲自到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负责人应当同时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