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有负责人。

以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上应当有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签名批准的单位负责人视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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