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水源第十二条已废止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戒严地带内,禁止捕捞、停靠船只、游泳、无关人员进入和从事可能危害水源的其它活动。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限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垃圾、废渣、粪便和有毒有害物品,建造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采掘、挖窖、墓葬、破坏植被;(三)设置码头、清洗车船、钓鱼、养殖;(四)使用炸药或者有毒有害物品;(五)其他危害水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