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戒严地带内,禁止捕捞、停靠船只、游泳、无关人员进入和从事可能危害水源的其它活动。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限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垃圾、废渣、粪便和有毒有害物品,建造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采掘、挖窖、墓葬、破坏植被;

(三)设置码头、清洗车船、钓鱼、养殖;

(四)使用炸药或者有毒有害物品;

(五)其他危害水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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