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林地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林木权属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转让和出卖。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作为该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