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对在植树造林和林地、林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