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市、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实行分类经营,合理划分商品林、公益林和双重用途林。建立林木资源档案,实施科学管理,使林木消耗量低于生长量。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