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木保护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木保护工作,划定护林责任区,落实护林责任制,组织有林单位建立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