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木保护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盗伐、滥伐林木;(二)违法毁林开垦、搞副业,破坏森林植被;(三)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内放牧、狩猎、砍柴;(四)折枝毁树采种、采果和在活立木上剥树皮;(五)其他损坏林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