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四条已废止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由市、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