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由市、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