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林木权属第十三条已废止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应当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