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第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听证建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决定举行的,应当确定听证机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听证建议的,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举行听 证;决定举行的,应当确定听证机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